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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京教学〔2015〕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京教学〔2015〕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

京教学〔20156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714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5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二、已与邮政部门签署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转递时档案材料要用统一的信封封装后,再装入专门制作有高校学生档案专用标志的统一封套,在封套表面认真填写寄出单位和寄往单位信息,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邮政部门进行单独封袋、单独处理,并开辟专门绿色通道,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安全、便捷、高效。

    三、对涉密高校、涉密专业和到涉密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应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

四、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对各高等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予以接收,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接收时,如发现档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可退回至寄出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1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