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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

 

京组发〔201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5号),为加强源头建设,为军队输送高素质人才,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源头建设,吸引和鼓励优秀大学生积极参军入伍,改善来源结构,为提升军队战斗力、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经过部队培养锻炼,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士兵的政治意识、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奉献精神,退役后充实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有用之才;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退役优秀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制度,完善有关政策,形成激励保障机制。
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条件,严格程序。
二、人员范围
退役大学生士兵包括:按照国家普遍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1年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满,表现良好。
三、相关政策
列入人员范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国家和北京市考学升学、继续学习相关优惠政策,应届大学毕业退役士兵同时享受国家和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非京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1、公务员考录
根据全市每年公务员考录工作计划,协调有关区县局级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如果当年公务员考录岗位总体数量较少,考录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5%。同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考录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
结合全市每年事业单位招聘,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3、国有企业招聘
结合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招聘,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4、非公经济组织招聘
结合北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招聘,统筹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四、职责分工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有关单位,制定计划、统筹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日常工作。市征兵办公室、市教委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动员、审核把关和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的统计汇总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协调公务员定向考录工作,与每年全市公务员考录工作同步进行;统筹协调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和其他岗位的招聘工作;负责非京籍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落户等工作。市国资委统筹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定向招聘工作。市民政局按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区县、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整体要求,明确相关职责,做好协调配合。
五、组织领导
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局级单位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高度重视,把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班子成员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各项政策顺利实施,落到实处。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