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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兵优待政策 北京市征兵优待政策

 一、复学升学优待
   
(一)复学政策。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二)转换专业。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复学。如原学校专科(高职)停止招生的,由原学校按照专科教学计划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如个别辅导等)继续培养,确保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北京市教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校复学。
   
 (三)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四)研究生专项招生。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全国5000个),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并将高校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五)考试升学加分。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六)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从我市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被评为一次(含)“优秀士兵”以上奖励的(进藏兵不受限制),可免试升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报考普通专升本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不受名额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专升本考试,录取比例不低于50%。
   
 (七)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参加市指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周期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参加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的中、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学杂费交费发票到区民政部门报销,最高报销2年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元。
    
(八)报考军队院校。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满足相应条件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二、就业优待
    
(一)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等情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三)直接提干。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干。
    
(四)定向招聘。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分别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15%、15%、10%。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本科以上学历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三、经济补助补偿
    
(一)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2016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6万元,共6.12万元)。此为全市最低标准,有的区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二)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高校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批准入伍的区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2016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7.3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四)服役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累计发放或转移支付4.8万余元。其中,列兵津贴10200元,上等兵津贴11400元,退役时发放退役金9000元、退役补助2000元,离队下月津贴、伙食费1500余元,转移支付医疗保险840元、养老保险13731元,差旅费、邮寄费等按照实际路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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