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体办字〔2015〕17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体办字〔2015〕17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体办字〔2015〕17号
各区县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15年2月6日
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2〕17号),进一步提升北京体育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引领带头作用,规范项目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促进全市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健身休闲业、竞赛表演业、体育场馆服务业、体育营销会展业、体育文化创意产业、体育培训业、体育中介服务业和体育用品制造及销售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体育经营单位,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按照扶优扶强、出精品、树品牌,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平台内容创新,适度的兼顾区域、业态合理分布的原则评定。
第四条 北京市体育局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认定、审批工作,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北京市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体育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市级体育产业规划和区县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三)申报项目运营2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其中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体育用品销售企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体育健身休闲经营单位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体育赛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经营单位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体育场馆和体育培训经营单位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其他创新型体育服务类经营单位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四)有一支专业的管理运营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示范项目每年申报1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示范项目的申请,须由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报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运营及效益情况(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应突出项目的效益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五)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书。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准确无误、实事求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北京市体育局成立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初步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的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报北京市体育局核定批准。
第十三条 北京市体育局命名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所在区县的体育行政部门应组建示范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负责。
第十五条 凡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经营单位原则上须是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已授予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单位,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体育局汇报上一年度示范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十七条 北京市体育局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国内外体育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观摩和交流活动,开展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管理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已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经营单位,在申请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并在发展用地、融资、上市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实行动态考评制度,每3年重新组织评审。根据考评意见,经北京市体育局审定,对考核优秀的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已授予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体育局对其示范项目称号予以撤消: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项目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体育产品和服务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五)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单位性质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