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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6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北京市2016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一、复学升学优待

(一)复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由学生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尽快为其办理复学手续;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二)转换专业。高校在校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复学。如原学校专科(高职)停止招生的,由原学校按照专科教学计划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如个别辅导等)继续培养,确保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北京市教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校复学。

(三)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四)研究生专项招生。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并将高校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五)考试升学加分。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六)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从我市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被评为一次()“优秀士兵”以上奖励的(进藏兵不受限制),可免试升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报考普通专升本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不受名额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专升本考试,录取比例不低于50%

(七)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参加市指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周期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参加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的中、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学杂费交费发票到区民政部门报销,最高报销2年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元。

(八)报考军队院校。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二、就业优待

(一)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创业扶持。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等情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四)直接提干。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干。

(五)定向招聘。人员范围: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以及退役后专升本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1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满,表现良好。

1.公务员考录。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如果当年公务员考录岗位总体数量较少,考录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5%。同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考录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全市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3.国有企业招聘。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4.非公经济组织招聘。北京市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5.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

7.本科以上学历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三、经济补助补偿

2年义务兵期间经济补助,高中毕业生不低于15.4万,专科学生不低于17.8万元,本科学生不低于18.6万元,且每年定期增长。上述金额由区县级以上单位(含部队)发放,不计部分高校发放、进藏兵增发部分,以及部队伙食费、服装费等。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标准,在各区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招收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一)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2015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1万元,共5.62万元)。此为全市最低标准,有的区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二)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高校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批准入伍的区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2015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5.6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四)部队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发放或支付4.2万余元。其中,列兵津贴9000元,上等兵津贴10200元,退役时发放退役费、1个月津贴、医疗保险等4500余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万余元,退役金9000元。

 

(来源:首都征兵网 http://www.bjzbb.com/yfaz/272493.shtml

 

 

 

 

 

 

 

 

 

 

关于2016年度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2016年度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即将展开,此项工作坚持自主报名、统一考评、择优录取的原则,请符合2016年定向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及时关注首都征兵网发布的相关信息,按时限要求接受审核和报考相关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征兵办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5年退出现役的大学生士兵,或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含在专升本后本科阶段入伍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校生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在本市高校或培养单位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定向招聘。在校生退役复学完成学业,间断学业后重新上学毕业的不享受定向招聘优待政策。

 

二、流程及时间安排

1. 报名及资格审核。凡符合条件拟参加定向招聘、办理户口留京手续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均需在首都征兵网“退役大学生士兵资格审核平台”上填报个人信息,接受资格审核,待市征兵办、市教委、区县征兵办逐级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将在首都征兵网进行公示,未经资格审核或审核未通过者将不能参加定向招聘和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优待。审核时限为10131日。

2. 报考定向公务员职位。通过资格审核且报考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公务员职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需按照《北京市各级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有关要求,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www.bjrbj.gov.cn )以退役大学生士兵身份进行报名,参加北京市公**。此类职位仅限通过审核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考试内容与其他社会考生相同,笔试成绩需达到北京市公**划定的分数线。北京市各级机关2016年公**计划于11月上旬开始报名,12月中旬组织公共科目笔试。

3. 报考事业单位岗位。通过资格审核且报考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事业单位岗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必须报名参加北京市公**,公**笔试成绩作为录取事业单位岗位的依据。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岗位计划于20162月份在首都征兵网上进行公布,20164月份组织专场招聘会。

4. 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岗位定向招聘。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的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岗位计划于20162月份在首都征兵网上进行公布,20163月份组织专场招聘会,此类岗位不需要参加北京市公**。

5. 非定向市属单位招聘。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5年退出现役的北京生源退役大学生士兵,落实就业单位后,持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5年退出现役的非北京生源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资格审核但不参加定向招聘工作的,在退出现役一年内被市属用人单位(可为退役士兵办理集体户口落户、保管退役士兵档案,并通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办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接收手续)接收的,可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到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仅能享受一次定向招聘优待政策,如当年度没有被录用或本人主动放弃定向招聘岗位,以后无论是继续升学还是就业,都不能再次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

2. 在非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和途径办理相关手续。

3.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自主落实就业单位,按照就业单位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首都征兵网 http://www.bjzbb.com/xwtt/272376.shtml